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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基础理念看我国乡村自治制度转变

”也就成为“人治”,依靠人的“善”、“恶”来看良治与否,其行为规范的缺失必然带来自治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我国公共事务型乡村自治制度的建设基于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公共事务型自治才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如果不把“村长当干部”而是协调和服务于村庄共同体,那么,一是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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