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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委托下级法院宣判、送达的往往将本院出具委托宣判、送达函的时间作为结案日期,与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不一致。这样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没有审限规制,还会出现无人负责的空当。委托法院因已在本院办理了结案手续,不会对案件继续过问,而受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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