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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定的行政色彩,成为行政权利的附属物。”④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理顺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导致在农村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村民委员会而非农民集体。甚至有的学者对农民集体是否存在发生了怀疑。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绝大多数乡村,这个组织仅仅是有<<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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