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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善乡村治理的核心。只有重构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形成在平等权利基础上进行利益分配,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利益协调,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首先,有利于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重构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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