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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的方向性选择职能回归,强化农民集体民事主体的地位。农民集体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理应是一个民事主体,其中心任务应是为承包人服务,管理好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财产,发展农村经济;应依托于村民自治,发展乡村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作为行政权力的附属物,承担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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