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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行使重要事项上的决定权和法定的撤销权。但这些决定权和法定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样的权利依然不明确。因此,立法上应当对农民集体的社员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集体组织成员的加入与退出规则,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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