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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行政法规研究

行为。“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行观点,授益行政行为,又称有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效果系对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的行政行为,如准许商标注册、发给执照、废止不利的负担行为等。”①《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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