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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来承担监护职责,负责照料和教育未成年人;二是国家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或者经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进行监护,由青少年事务局对其日常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⑧扩大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对象范围,势必将给国家财<<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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