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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
程中,特别是“统征统转”之后“涨价归公”的片面、滞重、停滞甚至被“涨价归私”颠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在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与原村民和集体等权利人之间进行的土地自然增值的分配,实质是所有权“权利束”中处置权益的分配,“涨价”作为土地自然增值额只是其外在的价格形式。无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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