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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
均等”原则下,形成土地权益人之间的差别性分配格局。在盘活“实际占有”中,土地增值收益涉及的权益人主要是政府、房地产企业、被开发农地的原村民和集体等,因此,基于土地开发权的不同,应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居于不同的地位。原村民:应基于土地开发权,优先分享“归私”的土地增值<<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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