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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讨
一国宪法决定相应行政诉讼制度的最基本内容和性质,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宪法变为“活法”、推行宪政的重要手段,正如哈耶克所说,“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行。”①由此可见,二者联系极为密切,作为寓于宪法之中且体现其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宪法基本原则,必然影响到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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