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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法问题刍议

的重点在于预防,不能等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害再去治理和惩治违法者,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做出了重大修改,把1997年《刑法》规定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就是只要构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便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不必满足“致使公私财物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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