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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立法完善
。依照我国司法实践现有的尝试,检察机关、环境事务主管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社会团体都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而这三类主体在诉讼能力和举证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普通公民或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时,适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自身拥有较为专业的工作人员,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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