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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理念变革与模式创新

》等。综合金融立法最显著的特点有二:一是打破了传统民商法上有价证券的概念,以金融投资商品统合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及其各种金融衍生商品,并予以统一的法律调整;二是改变了传统金融法律以“对象商品”或“金融机构”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的做法,而代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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