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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抽离”,农村土地、劳力和资本的最高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不是政府,而是由农户自主经营和决策,支持和承认了农民的自治权利。1982年12月4日重新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载明:“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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