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R > 人民论坛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刍议

制化的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审议通过、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的正式施行,使我国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R > 人民论坛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