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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值属性是“以人为本”,完全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同时,“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还体现出了一种程序价值,其是在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将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观充分地体现出来。在程序的设定上,该原则帮助公民享有了遵循程序申辩的权利。出于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禁止<<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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