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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的同时,享有同行政机构公平对抗的权利。进而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同公民达到形式上的抗辩平衡效果,从而有效确保公民平等的法律对抗地位;在正当程序价值方面,部分学者认为,立法过程中,应该尽量保证行政法的设定程序表现出正当化、具体化以及公开化等特征,进而确保国家行政机构在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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