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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定的是司法领域的行政法的程序和裁决,后者是行政复议领域处理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对行政法的一系列的条文规定,在理论上应当遵从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通过理论和立法两方面的分析,保护人权是行政法的最基本价值理念,而效率并不是行政法领域所强调的重点。作为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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