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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必然使得代表着行政法实质性价值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决不能容许为了片面地追求效率而放弃对人权的保障,要在遵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同时,发挥效率原则的积极作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局面。(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责编/张晓<<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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