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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关在受理上诉之后,最终的判决不能因为上诉人上诉这一原因而对上诉人存有偏见,并做出更为不利的判决。亦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进行申辩或者提请救济时,行政主体不能因为这一原因而拟定出或者既定出更为不利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中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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