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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院调解的价值取向
己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一定意义上实现法律与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如果审判人员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居于法院调解的主导地位,使审判员的身份成为当事人形成合意的潜在压力,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就不得不有所顾忌,这时法院调解的平等价值在调解过程中就扭曲、变形了,因为当事人担<<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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