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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院调解的价值取向
,在其程序设计中就会尽量实现当事人选择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程序的处分权,因为如果调解人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的法官,其具有潜在强制力迫使当事人不得不在调解中做出让步,而做出让步的当事人的效益值与其合理期待自然就会产生差距。所以说,或明或暗的强制性在法院调解中使法官居于了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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