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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院调解的价值取向
机制视作司法程序进行规范服务。在这种社会控制的理念下,普通公民自然成为“治理”或者“管理”的对象,而不能成为纠纷解决的市场主体,他们的真实想法从未被真正地充分理解与尊重。虽然调解表面上能平息纠纷,维持暂时的和谐秩序,但调解的非程序化客观上妨害了司法价值观念和制度的形<<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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