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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院调解的价值取向
愿以及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法院调解应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达成合意,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利益最优化的选择,也是当事人能接受的个案公正的底线,一旦这个底线被突破,法院调解的司法与社会效益也会归为零。如果说普通诉讼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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