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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州行政体制改革路径选择思考
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的,可设县级民族自治市;人口较少或达不到建市条件的,可设民族自治县;三是撤销州的建制。在州原所辖的县(市)分别建制,原自治州所在地的市和原较大的县级市可升格建制为副地级民族自治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可分别建县级民族自治市或民族自治县。<<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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