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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的变迁

法的社会背景看,与其说是修订男女不平等要素,不如说是对户主制度的修订,是针对分家的次子以下的子女不享有户籍而修订的。这与宪法第36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婚姻与家庭生活是以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的基础上构成的,国家应该有所保障”相比,家庭法有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因素,因此,女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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