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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候选人的能力评估,以及参议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意见才最终确定人选;而在一些州采用的“加利福尼亚方案”中,则由州长向司法任命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在德国,州法官候选人在提名之前会由州司法部门或者州高等法院先行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初审过后有的州还在司法部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进<<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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