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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国各州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既有实行任命制的州也有使用选举制的州,当然还有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混合制—功绩选任,比如著名的“密苏里方案”。选举制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官选任程序上的民主性,以及司法对公众负责的精神,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候选法官为了能当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迎合选民<<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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