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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解决的加拿大借鉴
主导的ADR的根本不同在于法院的介入,而且法院介入的时间经常在案件处理过程的“首尾”两端。所谓“首端”,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立案,由法院作为诉讼案件处理;所谓“尾端”,是指纠纷解决后应当由法院通过相应方式(或者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解决结果以执行力。但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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