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及其完善
,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我国自古受到“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目前这些错误落后的观念仍然在部分行政负责人中存在,容易导致“人治”的倾向,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法治”替代“人治”,减少人为的干扰因素。当前,行政问责的立法中,需要对问责的主体、内容、程序、结果的应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官员复出机制。目前,我国在行政问责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显。而部分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复出担任重要职务,引发公众质疑,使行政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媒体评论认为部分地方的行政问责是为了“应对舆论”,使民众对行政问责丧失了信心。对于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什么情况下的被问责官员可以“复出”、多长时间后可以“复出”、哪些情况下的被问责官员永远不能“复出”,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则予以规范,导致社会质疑也就在所难免。所以,当前我们还必须将被问责官员的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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