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廉租住房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完善
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的背景之下,公众参与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研究是行政法学从理论视角对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积极回应。如果没有完善的给付设定程序,公平分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笔者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行政给付设定的整个决策中来,提出“明确参与主体、拓展参与形式、完善舆情反馈程序”的针对性建议,以期对国务院住建部正在征求意见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贡献一份力量。(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本文系浙江工商大学2012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校级重点立项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00XJ1512174)【注释】①江必新,邵长茂:“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种形态”,《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②邱道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页。③杜宇:“地方廉租房建设不平衡部分地方挪用保障金”,《半月谈》,2010年第11期。④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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