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复合性理论基础揭示
主权,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个人经由契约建立地方政权,地方政权再联合组成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则是“国家本位”的。它以“国家统治”为理论起点,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利不是固有的、天赋的,而是国家中央政府赋予的。在法学意义上,所谓“地方”,并不只是一个由人口、土地、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地理区域单位,它更是地方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和实体。不能仅仅从中央地方分权这一表面角度去认识地方自治。从法律制度上看,更重要的是其中体现的权利架构和权利要素。地方自治其实是个人自主权、社会自我管理权与地方自我管理权的有机叠加。③晚晴以来输入到中国的地方自治理论也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了影响。但是,对中国共产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还是列宁的经过批判的地方自治思想。列宁指出:“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重大的特点以及居民中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有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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