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视域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
三公经费”等可能限制政府特权的信息则“不予公开”或者“粗略公开”、“虚假公开”。第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虽然不断得到扩充,但仍然以政府网站公开为主,而当前我国政府网站建设仍然不完善,发布的信息缺乏实用性,还无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仍然相差甚远。第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主权是宪政重要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未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体现。同时,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是一种实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需要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中单独明确行政程序,或者专门制定行政程序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制订颁布,其性质为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过低,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能导致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超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我国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普遍不高,还无法通过政府公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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