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注释】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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