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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匡扶践行与监管创新

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订立之初就介入,将部分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用于审核协议文本是否存在风险。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必要的,因为倘若忽视预防环节,那么在风险转化为争端后,政府往往花费更多,甚至要以成倍的法律援助资源来帮助老年人解决争端。第二方面的客体是协议履行的长效监督。正如前文所述,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特点之一就是履约期非常长,往往要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在这么漫长的履约期内,赡养者很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违约或其他不适当的想法,这时候就需要政府采取长效监督的方式来帮助和促进赡养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长效监督应当成为政府在这方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三)政府监督的主体与途径分析1.政府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是一个拟制的、抽象的主体。政府要履行自己的职能需要借助不同的载体,这种载体就是现实生活中出现在我们面前的行政或事业法人。那么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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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s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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