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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严禁”当“言禁”

则,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环。对那些欲做违反“严禁”之事的以提醒和震慑,使他们知道后果,权衡利弊,三思而行。第三是督查要“严”。实践证明,“严禁”千次不如严惩一次。许多时候,我们缺的不是“严禁”,而是严格执行,是对违反者的毫不留情。加大对违反“严禁”之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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