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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两次侵华战争赔偿问题之比较及索还被劫物资问题
产(如机械、货币、金银、珠宝、古物、文献、书籍及艺术品等),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日本在中国发行的货币、劫去的船只等,也应由日本偿还损失。但是盟军总部却规定:“申请归还劫物以七七事变以后被劫者为限。”中国驻日代表团多次交涉,要求以九一八事变为起点,但毫无结果。对盟军<<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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