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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二)
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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