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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者的“免责”与问责
,那么其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善用权力,一是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又将得到“责任豁免”,这与《决定》所称的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改革是矛盾的。进一步说,这是违背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法治路径的。改革不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即改革者都是必然出于公心,因而可以宽容对待他们好心办坏<<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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