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金融大事盘点
护被提升,并为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私募基金身份合法化被认为是新基金法的最大亮点。此前,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发展如火如荼。新法在第3条第3款中确认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在第10章用10个条款详细对私募的投资运作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新法允许公募、私募、保险、券商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跨界发展。私募、券商、保险在投资、管理或销售上都有其完全不同于公募基金公司的独到之处,将极大丰富资管行业的产品体系。比如根据券商的平台业务相关配合、保险的资金及债券研究,私募的投资优势等推出完全不同的产品系列。其次,新《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行为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为打击老鼠仓行为,新法禁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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