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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之忧

项创新业务。关于虚拟信用卡,《函》的原文是:“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在线申请并一分钟核卡是虚拟信用卡的最大卖点,而这一点却直接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另外,信用卡发卡环节要做到亲访(电话也算亲访)亲签,“亲签是指发卡银行柜面受理人员或营销人员要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很显然,全程通过网络核发信用卡无法做到亲签。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主体只能是商业银行,支付宝公司只是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为其提供潜在客户与交易流水数据,因此,《函》直接针对支付宝似乎并不合理,而“暂停商业银行与支付宝公司等合作发行信用卡”的措辞更贴切些。由于虚拟信用卡的细节并未详细披露,仅从媒体和相关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虚拟信用卡与传统信用卡的变革之处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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