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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抗争
谈空间则较为狭小。 第三,“话语式抗争”与“表演式抗争”。以抗争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被害人抗争区分为“话语式抗争”与“表演式抗争”②。“话语式抗争”以话语说服、言语商谈为主,采用更为温和的语言交流方式。“话语式抗争”相对便利,成本较低,风险较小,易于被接受,一般不<<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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