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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抗争
害人抗争划分为“有理抗争”与“无理抗争”。“有理抗争”依赖于某种朴素的正义观,即“常识性正义衡平感”[1 ]。被害人并非孤立地看待被告的定罪量刑,而是将彼此的社会生活加以全面的权衡,累加各种显性或隐性的伤害与损失,以要求被告付出惩罚性赔偿或受到相应程度的“报应”。被害人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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