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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抗争

的对被告人的原初仇恨与对司法机关的次生怨恨。苦难的强度因损害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大致有两个层次:一是对被害人的生存产生巨大破坏,使被害人生存艰难,如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家庭中唯一的劳动力丧失而生存艰难,或者被害人因严重伤残而失去劳动能力或自理能力等,这种伤害往往是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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