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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抗争
困惑、满足被害人愿望、甚至在对待被害人的行为出现失当时,原初针对犯罪行为的抗争就演变为针对司法机关曲解、滥权和枉法可能性的抵抗。以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为对象的原初仇恨,就升级为针对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失当、不力或无能而产生的次生怨恨。这包含<<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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