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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社团:中国三农改革的“顶层设计”路径
技术协会形式为主,当时认为这是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的第二次革命。然而,由于社团的性质与经营功能相矛盾,小农户走向大市场,协会的道路行不通,不得不依附于公司。但“公司加农户”并非农民的组织化,而是私人企业掌持小农户的经营。2006年农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突破了社团的限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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