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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与重建和谐医患关系
令干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有悖于法治原则,也超越了行政权力的范围,因此,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不宜采取该模式。 立法主导模式是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义务,使其成为法定强制保险。已经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强制保险的立法样<<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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