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X > 新天地
讨回被“卖”的房子
系,这个合同就是造假、无效的。所以,撤销权时限在这个案件中并不适用。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开始就无效,所以,房屋仍然归原主所有。 很多老年人只有一套住房,一定要首先保障好自己有生之年的权益。如果考虑百年之后的财产处理,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而不要急于将财产通过买<<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