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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大有可为
收入的一定比例。规定地方政府发债所筹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资本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的经常性预算必须平衡。第三,通过立法,明确宣示中央政府对市政债的偿还不承担责任。在实际运行中(比如五年内),应该允许若干基本没有系统性风险的中小规模的市政债违约事件发生,以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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